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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凤华与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华,陈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942号原告李凤华,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陈新华,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李凤华诉被告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华撤回对被告陈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葛福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