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邵旭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旭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旭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5年1月8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旭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卫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旭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邵旭成在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丹阳市范围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盗窃8起,共窃得人民币4423元、苹果手机、香烟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2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邵旭成到丹阳市后巷镇江苏天工集团员工宿舍31幢208室,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毕某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未核价)、被害人王某苹果4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200元。2、2015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邵旭成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中塘桥中财管道店,采用钻卷帘门等手段入店盗窃,窃得被害人金某人民币530元。3、2015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邵旭成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中塘桥胖子烧烤店入店盗窃,窃得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000元、单肩包1只(未核价)、软如意云烟香烟1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10元。4、2015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邵旭成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中塘桥一出租房,采用溜门等手段入户盗窃,窃得被害人张某钱包1只(未核价,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苹果4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170元。5、2015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邵旭成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中塘桥湘里人家湘菜馆门口,采用翻车窗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车牌号为苏D×××××车内口香糖1盒(未核价)、钱包1只(未核价,内有人民币400元、银行卡等)。6、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邵旭成到溧阳市别桥镇玉富副食超市,采用翻窗等手段入店盗窃,窃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900元、硬中华香烟1包、软中华香烟1包、软金砂苏烟香烟1包、七星苏烟香烟8包、钱包2个(未核价,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款物合计价值人民2287元。7、2015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邵旭成到常州市金坛区香格里拉小区金花餐馆,采用翻窗等手段入店盗窃,窃得人民币73元。8、2015年10月上旬一天,被告人邵旭成到常州市金坛区半岛珑庭小区祥瑞家常菜馆,采用翻窗等手段入店盗窃,窃得被害人马某人民币5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邵旭成处扣押苹果4S手机1只,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旭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毕某、王某、金某等人的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坛价证刑字(2015)21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邵旭成前科有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旭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旭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邵旭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旭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旭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旭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旭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被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邵旭成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齐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