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瑞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瑞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民特3号申请人:梁瑞霞,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人梁瑞霞申请宣告吴潮好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瑞霞称,其本人与吴潮好是母女关系。2011年8月21日晚上7:30,被申请人吴潮好晚饭后从其住地江门市中天国际小区(下称中天国际)独自外出在五邑华侨广场散步,随身没带任何物品,到十点多仍未回家,家人一直寻找都未见踪影。申请人梁瑞霞于2011年8月23日向江门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以下简称新城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失踪,后经查找,被申请人仍然没有音讯。至今,被申请人吴潮好下落不明已达4年之久。经申请人多方寻找,吴潮好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潮好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潮好,女,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住江门市××号,失踪前与其四女儿梁丽嫦同住在中天国际。申请人梁瑞霞与吴潮好是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吴潮好于2011年8月21日晚7时30分从中天国际出外散步后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吴潮好失踪后,申请人曾和家人多方寻找其下落,未果。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杳无音讯,申请人经寻找也无法得知被申请人下落,申请人于2011年8月23日向新城派出所报案,报称被申请人失踪。之后,也一直寻找不到吴潮好的下落。由于吴潮好经申请人向新城派出所报案失踪四年多仍然下落不明,梁瑞霞为此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吴潮好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潮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潮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潮好自2011年8月21日起离家后,一直没有音讯。申请人于2011年8月23日向新城派出所报案,报称被申请人失踪。经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至梁瑞霞向本院提出申请之日已满四年。在本院发出寻找吴潮好的公告期限届满后,吴潮好本人没有与申请人或本院联系,也没有人向本院告知其下落,吴潮好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故本院确认申请人梁瑞霞提出的吴潮好死亡的事实存在,申请人作为吴潮好的利害关系人,其要求宣告吴潮好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潮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珊审 判 员 王文锋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颖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