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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齐占豪与马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占豪,马保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150号原告:齐占豪。委托代理人:张连久。委托代理人:刘建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保国。本院审理原告齐占豪与被告马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占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