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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1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王可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可清,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28号之二申请人王可清,男,生于1954年12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冯奎,男,生于1965年7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可清与被申请人冯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奎名下的房屋一套,并以申请人王可清名下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村X社房屋一套(产权证号:J312房地证2011字第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可清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可清名下的位于开县XX街道XX村X社房屋一套(产权证号:J312房地证2011字第XXXX号)。二、在查封期间申请人王可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