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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唐恩玲因与罗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恩玲,罗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226号原告唐恩玲,女,生于1971年2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罗玉兰,女,生于1951年11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恩玲因与被告罗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恩玲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红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大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