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敏与湖州吴兴嘉乐迪歌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湖州吴兴嘉乐迪歌厅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吴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015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2324.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5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绪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