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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小莺与蔡昕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621号申请人徐小莺与被执行人蔡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小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25元,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昕燕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本院进行上门入户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蔡昕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昕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