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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6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林陶亥支行申请执行张永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林陶亥支行,张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612-5号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林陶亥支行。负责人武青山。被执行人张永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平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张永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平在银行开设有储蓄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平的储蓄存款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音吉日嘎拉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