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卢连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连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88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连伟,无业。1997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2年4月1日止);2006年7月13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07年10月释放;2009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5月3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5月11日)。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连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连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广城村XXX号被害人胡某某租房内,盗窃白色OPPOX905手机一部,黑色中兴V880手机一部,经鉴定总价值2000元人民��,及现金860元人民币。2、2014年2月4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李家石桥XXX号被害人徐某租房处,盗窃红色联想笔记本G480型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3、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松园XXX号被害人王某某租房处,盗窃现金860元。4、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第二实验小学对面被害人杨某鲁XXX9**车内,盗窃其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20余元。5、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郝家石桥XXX号被害人张某某租房处,盗窃其现金人民币300余元、黑色酷派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元。6、2015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广城村XXX号被害人杨某某租房处,盗窃现金人民币50余元、黑色华为Che2-TL0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6元。7、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广城村XXX号被害人秦某某租房处,盗窃其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8、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孙家滩XX号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如家托管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黑色小米ISC手机一部、黑色步步高V20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6元。9、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广城村XXX号被害人曲某某租房处,盗窃现金人民币1930元、黑色三星大器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99元。10、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郝家石桥XXX号被害人吕某某租房处,盗窃现金80元、白色OPPOA31t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11、2015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郝家石桥XX号被害人刘某某租房处,盗窃其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6元。12、2015年8月9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李家石桥XXX号被害人崔某某租房内,盗窃其紫色帆布腰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余元、驾驶证等物品。13、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王家石桥XXX号被害人肖某租房内,盗窃黑色联想E420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14、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李家石桥XXX号被害人丁某某租房内,盗窃其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15、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石桥XXX号被害人王某某租房内,盗窃其浅灰色帆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蓝色步步高YL1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5元。16、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孙家滩XXX号被害人丁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7元、红色F-FOOK老年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17、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孙家滩XXX号被害人徐某某租房内,盗窃黄色皮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余元、金色Aoledior手机一部(无法鉴定)。18、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李家石桥XXX号被害人兰某某租房内,盗窃黑色布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2元。19、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孙家滩XXX号被害人吴某某租房内,盗窃其银色佳能IXY610F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25元。综上,被告人卢连伟盗窃19次,可鉴定部分总价值人民币218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连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孟某某、冯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卢连伟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物价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卢连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广城村XXX号被害人胡某某租房内,盗窃白色OPPOX905手机一部,黑色中兴V880手机一部,经鉴定总价值2000元人民币,及现金860元人民币。案发后,涉案的白色OPPOX905手机一部以及黑色中兴V880手机一部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胡某某。2、2014年2月4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李家石桥XXX号被害人徐某租房处,盗窃红色联想G480型笔记本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涉案的红色联想G480型笔记本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徐某。3、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松园XXX号被害人王某某租房处,盗窃现金860元。案发后,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60元。4、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第二实验小学对面被害人杨某鲁XXX9**车内,盗窃其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20余元。案发后,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20元。5、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郝家石桥XXX号被害人张某某租房处,盗窃其现金人民币300余元、黑色酷派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元。案发后,扣押机关依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元。6、2015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广城村XXX号被害人杨某某租房处,盗窃现金人民币50余元、黑色华为Che2-TL0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6元。案发后,涉案的黑色华为Che2-TL00手机一部已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同时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0元。7、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广城村XXX号被害人秦某某租房处,盗窃其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案发后,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500元。8、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孙家滩XX号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如家托管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黑色小米ISC手机一部、黑色步步高V20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6元。案发后,涉案的黑色小米ISC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还被害人王某某。9、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广城村XXX号被害人曲某某��房处,盗窃现金人民币1930元、黑色三星大器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99元。案发后,该涉案手机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同时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1930元。10、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郝家石桥XXX号被害人吕某某租房处,盗窃现金80元、白色OPPOA31t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80元。11、2015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郝家石桥XX号被害人刘某某租房处,盗窃其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6元。12、2015年8月9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李家石桥XXX号被害人崔某某租房内,盗窃其紫色帆布腰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余元、驾驶证等物品。案发后,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500元。13、2015年8月13日,被告���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王家石桥XXX号被害人肖某租房内,盗窃黑色联想E420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该涉案电脑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肖某。14、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李家石桥XXX号被害人丁某某租房内,盗窃其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0元。15、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石桥XXX号被害人王某某租房内,盗窃其浅灰色帆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蓝色步步高YL1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5元。案发后,该涉案手机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同时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元。16、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孙家滩XXX号被害人丁某某家中,盗窃其现金人民币7元、红色F-FOOK老年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发后,该涉案手机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同时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7元。17、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孙家滩XXX号被害人徐某某租房内,盗窃黄色皮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余元、金色Aoledior手机一部(无法鉴定)。案发后,该涉案手机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同时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80元。18、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李家石桥XXX号被害人兰某某租房内,盗窃黑色布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2元。案发后,该涉案手机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同时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600元。19、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卢连伟至青岛市黄岛区孙家滩XXX号被害人吴某某租房内,盗窃其银色佳能IXY610F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25元。案发后,涉案的数码相机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吴某某。综上,被告人卢连伟盗窃19次,可鉴定部分总价值人民币21825元。对于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证人王某某、郭某某、丁某某、孟某某、冯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兰某某、徐某、丁某某、肖某、杨某某、曲某某、秦某某、胡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杨某等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卢连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连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卢连伟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所盗窃财物已部分发还,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连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连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张艳丽代理审判员 熊 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