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依俚诉张云鹤杨晓芳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依俚,张云鹤,杨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财保36号申请人张依俚,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申请人张云鹤,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心血管医院医生,住所地牡丹江市。被申请人杨晓芳,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华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师,住所地牡丹江市。申请人张依俚与被申请人张云鹤、杨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云鹤、杨晓芳银行存款18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云鹤、杨晓芳银行存款180万元,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连民所有的房屋产籍;三、查封担保人王连民所有的房屋产籍;四、查封担保人王连民所有的房屋产籍;五、冻结担保人田苗银行存款1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