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吴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4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自报),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多次盗窃女性内衣裤,具体如下:1.2013年8月,被告人吴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某球场,将被害人陈某乙晾晒于此的一件红色文胸盗走。2.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吴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安村某甲号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晾晒于此的一件黑色文胸盗走。3.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吴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安村伺机盗窃内衣裤,先将被害人陈某甲晾晒于新安村某出租屋外的一件内衣、一条内裤盗走,随后去到新安村某乙号门口,将被害人秦某晾晒于此的一件文胸、一条内裤和被害人潘某晾晒于此的一套内衣裤盗走。4.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吴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安村伺机盗窃内衣裤,先将被害人陈某甲晾晒于新安村某出租屋外的一件“都市丽人”黑色文胸盗走,随后去到新安村某住宅楼对开,将被害人徐某晾晒于此的一件“感觉100”蓝色文胸盗走,接着去到新安村某丙号门口,将被害人秦某晾晒于此的一件“爱婷芝”红色文胸、一件咖啡色文胸、一条白色内裤、一条黑色内裤和被害人潘某晾晒于此的一件“yiweifenting”红色文胸、一件黑色文胸、一条红色内裤、一条黑色内裤盗走。破案后,被害人陈某甲、徐某、秦某、潘某于2015年3月20日被盗的内衣裤均已起获并发还,其余内衣裤无法起回。涉案内衣裤均无法核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赃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甲、秦某、潘某、徐某的陈述及对赃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陈某乙、李某的陈述;勒流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委托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