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4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冯某的银行开户进行查询,但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且冯某居住的房屋及部分财产在其丈夫王进去世后抵偿给他人,导致案件执行未能取得执行效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45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正东审判员 杨明海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