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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叶祖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6号罪犯叶祖云,曾于2006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劫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新都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叶祖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923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叶祖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祖云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祖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祖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