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文龙与北京恒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龙,北京恒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3024号原告孙文龙,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恒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558号(汉龙南站中区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龙与被告北京恒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文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文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彭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