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506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