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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506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