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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69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2001年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鸿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宝佳花园“麻辣烤场”店,撬门进入,盗走被害人黄某现金600元及一台价值1317元的“宏碁”牌笔记本电脑。2.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窜至晋江市安海镇上悦城3号门斜对面的“动力鸡车”店,撬门进入,盗走被害人颜某现金60元及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上悦城附近一废弃楼房内抓获被告人章某,并扣押到现金385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黄某325元,发还被害人颜某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顾某、黄某的陈述,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监控截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追回部分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章某分别退赔被害人黄东海的经济损失1592元、被害人颜火炎一部价值相等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