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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记全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记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刑初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记全,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四会市。200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肇庆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辩护人王泽勇,肇庆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记全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记全及指派辩护人王泽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何记全在四会市龙甫镇亚洲金属再生资源工业园南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下一麻将档打麻将。随后,被害人李某丙、陈某乙和雷某乙三人也来到该麻将档,由于李某丙与何记全素来不和,李某丙发现何记全后便动手殴打何记全,何记全起身反抗并与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三人发生打斗。何记全在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三人围攻下不敌逃出麻将档,跑到附近的伟宁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回到麻将档附近找到李某丙等人,持刀跑到李某丙的身前往其左胸刺了一刀,李某丙被刺后倒地当场死亡。雷某乙、陈某乙见状便上前殴打何记全,何记全又持刀刺伤雷某乙的头部和手臂、陈某乙的胸部。后何记全逃离现场,并用手机打110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大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雷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当晚,被告人何记全到四会市公安局投案。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的事实认为被告人何记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何记全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想杀害他人的故意,只是被李某丙三人殴打后进行还击,在恐惧之下才捅伤他们。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为:(1)被告人何记全在主观意图上并不希望致李某丙等人于死地,被告人的故意是伤害,而非杀人。(2)被告人何记全在行为手段上,是一刀刺向被害人李某丙。其实施的行为是有限度的打击,而非无限度攻击。这从侧面印证了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应该是一种伤害的故意。(3)从动机上看,被告人何记全与李某丙等人只是一些小摩擦,双方不存在血海深仇,其不存在致李某丙等人于死地的动机。(4)被告人何记全以一敌三,处于弱势一方,其购买刀具符合弱势一方自保防卫的特征。(5)被告人何记全一刀刺到了李某丙的大动脉导致其失血过多死亡,作为没有受过专业杀人训练的人而言,何记全是无法意识到他能够一刀致命的。李某丙的死亡远远超过了何记全的主观认识范畴。可以理解为,李某丙的死亡带有一定的偶然因素或者说是小概率事件。2、被告人何记全有如下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1)被害人李某丙因工作生活中的琐碎事而对被告人何记全怀恨在心,酒后纠结同伙三人无故殴打被告人何记全,从而引发本案。李某丙等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过错程度较大。(2)被告人何记全被殴打,本是希望通过汇报给公司上司,希望上司出面调解,化解纠结,然而其上司陈某丙却放任不管,令其内心极度恐惧,遂产生买刀自卫的念头。南都再生资源公司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被告人何记全在本案中有防卫过当的情节:①如前所述,被告人何记全以一敌三,处于弱势一方,其购买刀具符合弱势一方自保防卫的特征;②被告人何记全被打后买刀返还麻将馆,再次与李某丙等人进行打斗,在案件中,到底是李某丙再次先打何记全,还是何记全主动冲上刺向李某丙,多数证人都未看清楚,各方也都有各自表述。即,不排除是李某丙再次先打何记全,何记全在自卫的过程中亮刀还击的可能性。根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律原则,应认定被告人何记全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4)被告人何记全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何记全的故意伤害行为虽产生了致被害人李某丙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先受到被害人非法侵害的刺激下产生的,事发突然,没有预谋,同时,鉴于被告人何记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因此,请求对被告人何记全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何记全在四会市龙甫镇亚洲金属再生资源工业园南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下一麻将档打麻将。随后,李某丙、陈某乙和雷某乙三人来到该麻将档,由于李某丙与何记全素来不和,李某丙发现何记全后便动手殴打何记全,何记全起身反抗并与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三人发生打斗。何记全在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三人围攻下不敌逃出麻将档,跑到附近的伟宁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回到麻将档附近,持刀跑到李某丙的身前往其左胸刺了一刀,李某丙被刺后倒地当场死亡。雷某乙、陈某乙见状便上前殴打何记全,何记全又持刀刺伤雷某乙、陈某乙后逃离现场,并用手机打110报警。当晚,被告人何记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大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雷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四会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四公(刑)勘(2015)K4412841200002015060063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反映:中心现场位于四会市龙甫镇亚洲金属工业园生活区B2栋09号铺面。在该路B2栋门前路段仰卧一具男性尸体,头西脚东,尸体头部地面发现一个2.4m×1.7m的血泊,在尸体左脚北侧和右脚南侧分别发现一处滴状血迹,尸体东侧向东发现一条5.5m长的血路,尸体东北侧2.7m处发现一处滴状血迹,尸体南侧向南发现一条11m长的血路,尸体西侧0.9m处有一块砖头,在该砖头旁边地面发现一处滴状血迹,尸体西北侧4.6m处有一堆砖头,在该砖堆旁地面发现一处滴状血迹,尸体西北侧4.6m处有一堆砖头,在该砖堆旁地面发现一处滴状血迹。(侦查人员从上述地点提取血迹10份)(二)鉴定意见1、四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公(司)鉴(尸)字(2015)0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反映:李某丙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大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四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公(司)鉴(活)字(2015)2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反映:陈某乙被他人致伤右胸部,陈某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3、四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公(司)鉴(活)字(2015)2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反映:雷某乙被他人致伤头部、左上臂,雷某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4、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肇公(司)鉴(DNA)字(2015)381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反映:经检验,1、何记全左小腿上可疑血迹、现场尸体东北侧可疑血迹及现场尸体右脚南侧可疑血迹与死者李某丙肋软骨的基因分型一致;2、作案小刀上可疑血迹、脱落细胞及何记全上衣正、背面上,右手无名指背、尸体南侧血路、尸体左脚北侧、尸体西北侧砖堆处、尸体西侧砖头旁的可疑血迹与陈某乙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3、现场尸体东侧血路上提取的血迹与雷某乙的血样基因分型一致。5、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肇)公(司)鉴(DNA)字(2015)810号《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反映:李某土与被害人李某丙的基因分型符合单亲遗传关系。(三)物证水果刀一把,经被告人何记全在庭审中辨认该水果刀就是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四)书证1、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反映:公安机关2015年6月19日对李某丙被故意杀害案立案侦查,何记全于2015年6月18日22时20分,到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自首。2、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反映:被害人陈某乙、雷某乙、李某丙及被告人何记全的身份情况。3、提取经过,反映:(1)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何记全到公安机关投案时将作案使用的刀具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即对该作案工具进行扣押,并于次日对该刀具上的血迹使用擦拭提取法进行提取,对该刀具上的脱落细胞进行提取;(2)2015年6月19日,四会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使用擦拭提取法对被告人何记全短裤、上衣、拖鞋、右小腿、右手无名指背上的多处可疑血迹予以提取;(3)2015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的伤者陈某乙、雷某乙及被告人何记全进行指尖采血;(4)2015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土(被害人李某丙的儿子)进行指尖血提取。4、通话清单,反映:何记全号码182××××2051的手机与陈某丙通话的记录情况。5、入所健康检查表,反映:2015年6月17日,何记全进入看守所时经检查,体表正常。6、制作说明,反映:公安机关对何记全的审讯过程以及其辨认现场的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7、提取说明,反映:公安机关在四会市龙甫亚洲工业园生活区内伟宁超市提取的2015年6月18日的监控视频并将该视制作光碟。8、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反映:何记全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五)视听资料,审讯被告人何记全的审讯视频,伟宁超市内的监控录像及被告人何记全指认现场的录像。(六)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雷某乙陈述的主要内容:当天晚上我与李某丙、陈某乙一起在老乡家吃饭喝酒后回宿舍,途经一间麻将档时,我舅舅李某丙说要进麻将档,于是我们一起进入麻将档,进入后,李某丙与一名男子在吵架,后来李某丙就动手打这名男子,一开始我还在劝架,但后来我发现李某丙被人打,于是我也用拳头与李某丙一起殴打这名男子,而陈某乙也拿起椅子与我及李某丙一起对这名男子进行殴打。这名男子打不过我们三人,于是这名男子就逃跑,我们三人就一起追出去,但我们追了一段路没追上就回麻将档了。我站在麻将档门口,李某丙与麻将档的人聊天,我听着无聊就转身背着李某丙、陈某乙两人四处看,后来听到陈某乙大叫表叔,我转身看的时候,发现李某丙已倒在马路中间,我马上跑去抱李某丙,但后来我觉得我的左手一疼,我开始也没在意,看到李某丙全身是血,后来我的意识也模糊了,后来我是如何进医院我也不知道。当晚因为我见我舅舅李某丙与人打架,我就上前帮忙与李某丙一起殴打这名男子。辨认笔录,反映:雷某乙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6号男子(何记全)就是其与李某丙、陈某乙一起殴打的男子。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6月18日21时30分许,我和雷某乙、李某丙三人吃饭、喝酒后回到工业园员工宿舍旁边一间麻将档。李某丙好像骂了该名连州人几句,接着李某丙动手殴打该名连州人。我和雷某乙也一起殴打该连州人,李某丙和雷某乙是用拳头殴打连州人的,我是拿起店里的一张木凳殴打连州人,但没有打到他,木凳打到墙上烂了。当时有一些外省男子劝我们不要打架,该连州人趁机跑出了店,我们三人追了出去,追到麻将档门口就没有追了。过了一会,我看见李某丙被该连州人用刀刺了一下,我看见后就上前去打连州人,被连州人用刀刺了几下,我跑到一边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这时连州人跑离现场了。我和雷某乙都有受伤流血,李某丙被刺了一刀。我们三人为什么殴打连州人我不知道,我之前就知道李某丙和该连州人相互之间有矛盾,具体什么矛盾我不知道。辨认笔录,反映:陈某乙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3号男子(何记全)就是用刀捅伤其和李某丙、雷某乙的男子。(七)证人证言1、证人夏某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6月18日22时09分,我接到何记全电话,何记全对我说:夏某,你快点出来,我要去自首。我听到后说:好好好,我马上出来。我在我出租屋路口处看到何记全。我看到何记全蹲在一辆小型电动三轮车车箱上,右手拿着一把刀(尖刀,长约40厘米,手柄长约7厘米),刀上有血迹,左手扶着三轮车的车箱手柄。我问何记全:发生什么事了?何记全说:我用刀捅人了。你现在陪我去公安机关自首吧。于是我就陪同何记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在陪何记全去投案自首的路上,我曾问何记全为何要用刀捅伤人,何记全说,他在麻将档坐着看别人打麻将,后来李某丙等三人看到他,就三人一起打他,于是他就跑到一间超市购买一把刀把李某丙等三人干了。在这期间何记全还打电话给他女儿说:女儿,爸爸杀了人。何记全说的“干”应该是杀的意思。因为何记全曾对我说:李某丙是没有救了,另外一个也可能会死掉。辨认笔录,反映:夏某从2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李某丙、何记全。2、证人王某乙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6月18日19时许,有眼镜男子到我经营的麻将馆与杨某、蔡某军、林某甲三人打麻将牌。21时许,有灰衣男子和较胖男子、较矮男子来到麻将馆,较胖男子一句没说就双手按打正在打麻将牌的眼镜男子头部,跟着较胖男子用拳头殴打眼镜男子头部和身体,眼镜男子推翻了麻将台,还骂对方。较矮男子和灰衣男子就上前与较胖男子一起用拳头殴打眼镜男子的头部和身体。之后眼镜男子冲去了店铺门口,趁机向卖水果方向跑离。而灰衣男子、较胖男子、较矮男子三个就十分气愤,较胖男子就在档口门口掀翻了杨某甲的摩托车,结果杨某甲的老乡王某成就报了警,要求较胖男子赔偿翻倒摩托车的损失。这时,灰衣男子害怕报警就劝说王某成不要报警不要搞大事情。我在档口门口看着双方在我档口前聊着,这时眼镜男子与一名高个男子按原路回来,手上还拿着一个物体,灯光不足我当时没有看到是什么。眼镜男子走到灰衣男子前面一句话也没有讲,就拿着一个似刀的物体捅在灰衣男子的胸部,我也没有见到眼镜男子是否再有砍灰衣男子,就是见到灰衣男子倒地,胸部流血。较胖男子和较矮男子见到,马上过来,较胖男子和较矮男子每人都挨了眼镜男子砍刀,身上各自有流血。眼镜男子见到出大事了,就往我档口对面的方向跑去了,是否有将伤人的刀带走我没有注意。我看到是一把刀,长约40厘米。持刀伤人的地方与我所站的位置约10米远。辨认笔录,反映:王某乙从4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4号男子(何记全)就是持刀男子;7号男子(李某丙)就是死者;6号男子(陈某乙)就是受伤男子之一;11号男子(雷某乙)就是受伤男子之一。3、证人王某丙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6月18日我与老乡及朋友四人(与我打麻将的人我不认识)在四会市龙甫镇亚洲工业园生活区打麻将。21时30分,在我们打麻将门前的马路有三至四人打架,我们过去将他们分开,但分不开,我就拿手机报警,我报警后,他们四人就分开了,而且还不见了一名男子。这时有一名男子(死者,穿蓝色外衣,比较胖)走过来对我说:我们老乡之间打架与你何干?我就说,不要打架,打架解决不了问题。这时那名男子没有再说,于是我与我说话的男子以及这名男子的朋友一起走开。当我们走到四会市龙甫镇亚洲工业园区B幢时,突然刚才参与打架后来走开的男子手拿一把刀(刀长约40厘米、刀头为尖头)冲了过来。我马上跑开了,刚才与我说话的男子以及他们两个老乡没有走开。当我跑到人群中转身向他们打架地方看时,与我说话的男子被持刀男子持刀刺向上半身,持刀男子又持刀刺向另一名男子。这时我发现一名穿黑衣服男子抱着与我说话的男子在哭。与我说话男子已经倒在地上,他倒地的地方有一摊血。我再次拨打110报警以及拨打120求助,之后持刀男子什么时候跑了,跑向哪里我不清楚。120救护车到场后把另外两名男子带到车上救护并送到医院,倒地的男子则没有送到医院,这样说明这名倒地男子已经死亡。我可以辨认出受伤和伤人的几名男子。辨认笔录,反映:王某丙从3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4号男子(何记全)就是持刀男子;7号男子(李某丙)就是死者;6号男子(陈某乙)就是受伤男子之一。4、证人林某乙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月6月18日20时许,我和我的工友杨某丙、蔡某均三个人和另外一个陌生男子一共四人在亚洲金属园区生活区一店铺内一起打麻将,当我们四人打麻将打到21时许,突然看到有个人用拳头往和我们打麻将的陌生男子头部打了一拳,之后我站起来看到被打的男子背后不知道什么时候来了三个男子,接着被打的男子就站了起来,并和对方争吵了起来,但他们说的话我听不清楚。我看到这个情况就离开麻将台走到店铺门口,他们在争吵的过程中被旁边的人拦开了,被打的男子之后走到靠墙边里面。接着另外三名男子又过去打和我们一起打麻将的陌生男子,之后他们又被劝开了,整个过程大约持续了几分钟。之后我在门口处看到被打的男子跑着出来,并往园区幼儿园方向跑去,具体去做什么我不知道。而另外三名男子接着也被大伙劝着出到店铺门口附近路段。过了几分钟,我没看到刚才被打的男子什么时候回来了,并出现在人群中,听说他们又打了起来,由于当时现场很多人,我只是站在很远的地方看。事后我才知道之前被打的陌生男子拿刀捅伤了之前打他的三名男子。具体怎样用刀捅伤的我没看到。之后我就看到有民警到了现场处理,用刀捅伤人的陌生男子的去向我不清楚。事后我看到三名男子一起来的其中一个男子倒在店铺门前的道路上,身上流出很多血,听说已经死亡了。而另外两个已经被救护车运去抢救了,具体伤势情况我不清楚。辨认笔录,反映:林某乙从4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4号男子(何记全)就是和其打麻将的陌生男子;7号男子(李某丙)就是参与殴打和其打麻将的陌生男子的男子;6号男子(陈某乙)就是参与殴打和其打麻将的陌生男子的男子;11号男子(雷某乙)就是参与殴打和其打麻将的陌生男子的男子。5、证人蔡某均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6月18日20时许,我去王某乙的麻将档打麻将,我、林某乙、杨某丙、一个穿白衣服的男青年四个人一起打麻将。22时许,麻将档外面走进来三名男子(一名穿浅蓝色衣服,一名穿黄色衣服,一名穿黑色衣服),穿浅蓝色衣服的男子用手拍了一下穿白色衣服男子的头部,我们看见这个情况还以为是他们闹着玩的,结果穿白色衣服打麻将的男子突然站了起来,就在麻将档里打这名穿浅蓝色衣服的男子,穿黄衣服和穿黑衣服的男子见状,上去用拳脚打这名穿白衣服的男子。当时麻将档里大约有十来个人,我们见状上去拦开,在拦开之后那三个人又和穿白衣服的男子打,我们又拦开,这样反复了几次,这个过程大约持续五、六分钟。再拦开之后,打架的四个人就到了麻将档外面又扭打在一起,此时好像有人声称要报警,被打的穿白衣的男子就离开了现场,往美特豪超市那边走。随后剩下打人的三名男子就停留在门口,那名穿浅蓝色衣服的男子向我们麻将档里面的人说他打的是自己的老乡,不关我们的事,麻将档里就有人说不管你是不是打你老乡,都不要在别人档口里面闹事。这个过程大约持续了十分钟。这时,刚刚被打的这名穿白衣服的男子突然出现在人群中,当我反应过来的时候,穿浅蓝色衣服的男子已经倒在地上了,接着穿黄衣服的男子及穿黑衣服的男子就过来打这名穿白衣服的男子,结果穿白衣服的男子手里拿着匕首(长度约40厘米)向穿黄色衣服的这名男子胸腹部位捅了一刀,黄衣服男子就倒地了,之后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见这样,就往南都宿舍的方向跑,当时那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应该是想去南都宿舍那边捡砖头的,结果黑衣服男子跑了十几步后,准备弯腰捡砖头的时候,被穿白衣服的这名男子赶上去,持匕首在黑衣男子的背后捅了一刀,之后穿白衣服伤人的男子就往生活区小门方向跑,之后穿黑衣服的男子又走回穿浅蓝色衣服倒地的男子身边,用手捂着浅蓝色衣服男子胸前的伤口,在原地哭了一会后,那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也倒地了。过了5分钟左右,派出所的警车就到了现场,再过了15分钟左右,医院的救护车到现场,在医生检查之后,将黄衣服的男子和黑衣服的男子拉上救护车,浅蓝色衣服这名男子就已经死亡。辨认笔录,反映:蔡某均从4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4号男子(何记全)就是持刀男子;7号男子(李某丙)就是死者;6号男子(陈某乙)就是受伤男子之一;11号男子(雷某乙)就是受伤男子之一。6、证人杨某丙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6月18日20时许,我和蔡某均、广西仔、捅伤人的男子一起在王某乙经营的麻将档打麻将。21时40分左右,有三个男子(死者和另外两个伤者)过来找和我们打牌的那个人。胖的男子(死者)走过来直接用拳头打捅伤人的男子,那个男子被打后站起来跟他们三个人争吵。争吵几句后,他们三个人再次动手打那个男子,我们几个就起来走到一边。麻将档里有人上前劝架,但没有成功,他们四个人扭打了几分钟,那个男子挣脱了就跑出了麻将档,往生活区那边跑。他们三个人也追了出去,但追了几十米后没有追到就返回了麻将档门口。隔了几分钟后,那个男子就返回现场突然往那个胖男子身上捅了一下就倒下了,地上也有血,那个中等身材的男子就冲上前跟那个男子扭打,中等身材的男子也受伤倒下了。那时现场很混乱,最后那个年轻身材偏瘦的也被捅伤了,但过程我看不清。那个男子捅伤人之后就往工业园门口逃跑了。隔了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医生也到现场。医生对他们三个伤者进行急救,但胖的那个估计是死了,医生也没有抬上救护车,就把另外两个受伤的抬上救护车送走了。当时我没有看到那个男子手上拿的是什么作案工具,但那两个受伤的和医生都说是被刀捅伤的。辨认笔录,反映:杨某丙从2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4号男子(何记全)就是捅伤人的男子;7号男子(李某丙)就是死者。7、证人陈某丙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6月18日21时53分,何记全用他的手机打我的电话134××××7152,何记全在电话里和我说被李某丙等三人殴打,他说要还击他们。我问他到底发生什么事,不要搞事了,接着他就挂了电话。我又给了电话陈某乙,问他们是否跟何记全在打架,他就没有说,陈某乙说他们喝了酒,在工业园的麻将档打烂了东西,档主报案了,陈某乙说估计会被带回派出所,之后就挂线了。我知道后,以为李某丙他们三人跟何记全只是小打小闹,也没有再过问。直到22时28分左右,公司总经理助理乡某某给电话我说李某丙刚刚被打死了,陈某乙和雷某乙也进了医院,叫我马上通知李某丙的家属。我那时才知道他们出了大事,我安顿好受害者家属后就过来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李某丙和何记全一直有矛盾。(八)被告人何记全供述和辩解的主要内容:2015年6月18日约19时许,我在四会市龙甫镇亚洲金属再生资源工业园南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A5栋楼下门口一间麻将档里打麻将。到了当晚21时许我看见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三人一起来到我打麻将的店里。他们三人说了一会儿话后就一起走到我身后,接着我就被李某丙用左手的手臂从我身后将我脖子勒住,李某丙用另一只手的拳头向我右边脸部打来,我看见后就用手挡住了。李某丙当时还说:何记全,你这么串(串的意思就是说我嚣张),整你不死!我就挣脱开躲避到店里的厕所附近,陈某乙在旁边拿起木凳子殴打我,李某丙和雷某乙两人就用拳头打我身体,我用手挡住,陈某乙用木凳子打我,我躲开了,木凳打到墙上就烂了。这时麻将店里有人过来阻止他们,说不要这样打人,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三人没有理会继续用拳头殴打我,李某丙当时还对我说:你以为调到其他部门就可以了吗,你有本事报警啊!我在被他们殴打时就找机会跑到店外面向门口左边继续逃离,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三人向我追过来,其中陈某乙手上还拿着一块红色的砖头,接着我就跑进附近一间小卖部里面,他们没有看见我跑进小卖部,我跑到小卖部最里面位置,我拿出手机打电话给陈某丙,陈某丙接通电话后我就对他说:你三个老表按着我殴打。陈某丙就回答说:你搞什么啊!接着陈某丙就将电话挂断了,于是我就走到小卖部门口向外查看,我发现陈某乙拿着砖头向小卖部的方向跑来,但是他并不知道我在小卖部里面,我看到这样的情况心里就想我今天是回不了宿舍了,等一下他们发现我肯定又要打我了,而陈某丙作为经理和他们三人的老表也不闻不问,也没有其他人来主持公道,他们这样无缘无故的殴打我,大不了我们大家就一起抱着死好了。想到这里,我就在小卖部里购买了一把尖头的水果刀,付钱后我就将双手抱在胸前,用右手将刀具隐藏起来,接着我就往我宿舍的方向走去,宿舍门口就是刚才打麻将的店的旁边,我走了一会就看见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他们三人在员工宿舍门口和麻将档中间位置,这时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他们也看见我了,他们三人看见我之后就向我冲过来想殴打我。当时现场还有其他人将他们三人阻拦了一下,但是没有阻止到他们,当时我和他们三人之间的距离大概是7米左右,我看见他们三人手中都是没有拿物品工具的,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三人跑过来之后李某丙第一个用手向我脖子的地方抓过来,我看见后就将之前隐藏在右手的刀具拿出来举起向李某丙左边的胸口位置刺了一刀,刺完之后我就没有理会李某丙了。这时雷某乙也用拳头向我打来,于是我就向雷某乙身上乱刺,具体刺了多少刀和刺到什么位置我就没有留意了,这时雷某乙就没有再打我了。接着雷某乙就去扶某,我就看见陈某乙跑过去路边弯腰在地上捡起了一块砖头拿在手上,于是我就跟着跑到他身后面用刀向他背部刺了两刀,具体刺到什么位置我也没有留意,刺完之后我就跑离现场。我在逃跑的时候就回头看了一下,看看他们是否有向我追过来,我看见他们没有向我追过来,而李某丙就躺在地上了,我就一直跑出工业园大门口,我一边跑一边拿出手机拔打110报警,说我可能杀了人,我说了我的电话号码和我在龙甫亚洲金属工业园区。接着我打电话给我女朋友夏某,我叫夏某马上出来白沙岭路边等我,我就跑去白沙岭那里找她。我见夏某后就对夏某说我可能杀了人,现在想去公安机关自首。接着我就打电话给我女儿,和我女儿说我可能杀人了,这时手机就没有电断线了。接着夏某就帮我在路边叫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去到东城派出所,接着值班人员就将我控制了。作案所用的刀具我在投案时已主动交给公安机关了,现在该刀具已经被依法扣押了。我和陈某乙、雷某乙二人并不熟悉也没有什么矛盾,但是我和李某丙之间是因工作上的问题存在一些矛盾,李某丙、陈某乙、雷某乙三人是老表关系,因为我被他们三人无缘无故殴打,而且经理也不管,我被逼得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就买了刀,打算他们再殴打我的话我就和他们一起抱着死。辨认笔录,反映:何记全从3组混杂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李某丙)就是被其持刀正面捅伤的男子;11号男子(雷某乙)就是被其持刀打伤的男子;6号男子(陈某乙)就是被其持刀在背面捅伤的男子。照片指认,反映:何记全指认出视频截图就是其于2015年6月18日22时到士多店购买水果刀的过程;照片中的水果刀就是2015年6月18日夜晚22时许其在龙甫工业园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照片中的短裤、上衣就是于2015年6月18日晚上22时许作案时其身上穿的衣服;照片中的手机图片中的内容是通话记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反映:被告人何记全对伤人、购刀的现场分别进行指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记全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的发生是因被害人方先行殴打被告人而致,被害人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何记全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记全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1、被告人何记全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记全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何记全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据充分,可予采纳。2、现有证据反映因被害人方先行殴打被告人而引致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意见成立。3、结合多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何记全本人的供述可反映:被告人何记全在打麻将时受到被害人一方的殴打,逃离后到附近商场购买了一把长约40厘米的尖刀返回现场,持刀向被害人李某丙的胸部进行捅刺,导致被害人李某丙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记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随案移送的刀具,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永东代理审判员  秦 雯代理审判员  余文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生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9页共20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