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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顾广义与刘志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广义,刘志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520号原告顾广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云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佳,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782187439。代表人赵永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广义诉被告刘志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广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