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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行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肖继峰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继峰,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行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继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国,大队长。上诉人肖继峰因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青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继峰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继峰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继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高代审判员 刘爱臣代审判员 张少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