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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民与林德科、陈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林德科,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张民,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林德科,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陈梅,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台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德科、陈梅银行存款或收入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林德科、陈梅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相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