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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增富与徐全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富,徐全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富,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全照,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增富与被执行人徐全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53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000元,转执行费218元,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案件款34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53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