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法执恢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贺石平与被执行人沈献、曹彩云、沈映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石平,沈献,曹彩云,沈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恢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贺石平,男,汉族,韶山市人。被执行人沈献,男,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曹彩云,女,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沈映梅,女,,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贺石平与被执行人沈献、曹彩云、沈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沈献、曹彩云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贺石平借款人民币20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沈映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韧审 判 员  沈振杰审 判 员  胡湘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新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