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范吉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范吉毛。被执行人郇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吉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郇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87.06元,共计19187.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对被执行人郇立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收入在19187.06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文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