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4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景铭与操基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景铭,凌烈安,操基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景铭,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凌烈安,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操基岩,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景铭与被执行人凌烈安、操基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凌烈安、操基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凌烈安、操基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烈安2016年1月工资款3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