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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45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告冷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