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袁增辉与张正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增辉,张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袁增辉,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张正洪,住弥勒市。关于袁增辉与张正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弥民二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正洪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袁增辉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7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正洪已履行8197.00元,尚欠1533.00元暂无履行能力,且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执字第7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XXX审判员 汤正鸿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