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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冲、陆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冲,陆迅,谢结宇,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2879号被执行人王冲,农民。被执行人陆迅,农民。被执行人谢结宇,农民。被执行人王猛,农民工。本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王冲、陆迅、谢结宇、王猛罚金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0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冲、陆迅、谢结宇、王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未发现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现61000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09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叶凯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