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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安平与易友权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安平,易友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安平,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委托代理人:苏长金,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媛媛,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易友权,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刘安平因与易友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安平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45万元补偿款不应只视为是对前期所有支出费用的补偿,实质上还应包括对刘安平、易友权二人所耗精力、耗费时间、预期利益损失方面的总额补偿”缺乏证据证明;2、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曾检民(行)行政违监(2015)42130200003号检察建议已认定:(1)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政府已支付的25万元没有法律、政策依据,要求及时收回该25万元,对国土部门返还的农民征地补偿金按政策返还给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家河居委会;(2)对刘安平办理征地手续的费用据实报销,对刘安平、易友权交付给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骆家河居委会的征地补偿金,责令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骆家河居委会返还刘安平、易友权。既如此,由于易友权在此次征地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已全部收回,二审法院以征地是为了获得一定的预期利益为由作出的判决就没有依据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安平提交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曾检民(行)行政违监(2015)42130200003号检察建议书一份,该检察建议书认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人民政府在处理刘安平、易友权征地纠纷工作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三是违反了公开行政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整改建议。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源起是易友权和刘安平分别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骆家河居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后,为办理征地规划手续而产生的费用补偿问题发生争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已作出曾检民(行)行政违监(2015)42130200003号检察建议书要求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政府整改。而且在刘安平单方签署《征地挂牌纠纷调解协议书》后,并未就补偿问题与易友权达成协议。所以,原一、二审判决的补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安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龙梅代理审判员  蒋国剑代理审判员  朱红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雨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