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阳市永福德不锈钢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黄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永福德不锈钢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黄阿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初字第00073号原告南阳市永福德不锈钢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永,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阿生,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5日,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永福德不锈钢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阿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永福德不锈钢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永福德不锈钢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南阳市永福德不锈钢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仝之锐代理审判员 常天喜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