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某华、陈某九受贿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某华,陈某九,陈某志,陈某权,陈某进,陈某朋,王某碧,陈某平,陈某连,陈某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审监刑再字第1号抗诉机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某华,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2004年1月至2011年4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党支部书记。因本案于2012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辩护人:冯国文,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某九,又名陈某,男,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高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2005年11月至2008年7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民委员会委员。因本案于2012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陈某志,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1999年3月至2002年6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民委员会委员,2002年3月至2004年10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党支部支委,2004年至2014年1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党支部副书记。因本案于2012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陈某权,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1994年至2008年5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因本案于2012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陈某进,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民委员会委员。因本案于2012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陈某朋,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2004年10月至2011年4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党支部支委。因本案于2012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王某碧,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2004年10月至2010年2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民委员会计生专干、妇女主任。因本案于2012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陈某华,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2002年5月至2014年1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民委员会委员。因本案于2012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陈某平,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高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2002年至2008年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民委员会委员,2009年至2011年6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党支部支委。因本案于2012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陈某连,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2006年至2008年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民委员会计生专干。因本案于2012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原审被告人陈某弟,女,194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霞山区人,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霞山区,2004年10月至2008年5月任湛江市霞山区××村党支部委员。因本案于2012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华、陈某九、陈某志、陈某权、陈某进、陈某朋、陈某华、王某碧、陈某平、陈某弟、陈某连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湛检公二审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湛中法立刑监字第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骏飞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某华及其辩护人冯国文、原审被告人陈某九、陈某志、陈某权、陈某进、陈某朋、陈某华、王某碧、陈某平、陈某弟、陈某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华、陈某九、陈某志、陈某权、陈某进、陈某朋、陈某华、王某碧、陈某平、陈某弟、陈某连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小瑶审判员 梁子轩审判员 郑玉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钰附: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6页共7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