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5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方克森与张莹、孙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克森,张莹,孙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13-3号申请执行人:方克森,男,1941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莹,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志国,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志国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