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学智与胡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智,胡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434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胡文华,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智与被执行人胡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062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文龙审 判 员  王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清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