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军红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军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68号原告卢军红,男。委托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元广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军红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军红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