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农商行诉陈俊红、杨英志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俊红,杨英志,杨振山,李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268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告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杨振山,经理。被告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陈俊红,经理。被告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赵玉芝,经理。被告陈俊红。被告杨英志。被告杨振山。被告李长英。本院在审理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高某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俊红、杨英志、杨振山、李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高某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俊红、杨英志、杨振山、李长英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地探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恒泰工贸有限公司、高唐盛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俊红、杨英志、杨振山、李长英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