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陶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红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陶某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陶某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