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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陶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红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陶某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陶某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