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攸法民一初字1574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