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席炳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10号罪犯席炳忠,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成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炳忠犯绑架罪、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5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席炳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席炳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席炳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案后果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炳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6年6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彭 刚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