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路俊昌与路卫东土地承包地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俊昌,路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3民初114号原告路俊昌。被告路卫东。(缺席)原告路俊昌与被告路卫东承包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西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俊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路俊昌诉称,原告在党屲村老庄基有承包地2.34亩,2010年由于个人原因其将该地宗交予被告路卫东暂予耕种,土地权属未变更,仍登记在原告名下。2015年5月土地确权时,被告拒不归还,同年7月,该地块确权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任然耕种,拒不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即行返还原告承包地2.34亩。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柏树乡党屲村村委会证明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各一份,证明老庄基的2.34亩土地确权至原告名下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三份证据来源及形式要件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被告路卫东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为:原告在党屲村老庄基有承包地2.34亩,2010年因原告自身原因暂将该地块交由被告耕种。2015年5月土地确权时,该地块再次确权至原告名下,由原告承包经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党屲村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该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而依法作出的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路俊昌在柏树乡党屲村老庄基承包经营的土地2.34亩。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路卫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西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