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蒋龙博与蒋逢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龙博,蒋逢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蒋龙博,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蒋逢智,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龙博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逢智给付903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蒋逢智送成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蒋逢智已交纳案件款903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蒋龙博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