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范宗庆与汤水凤、范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宗庆,汤水凤,范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942号原告范宗庆,女,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贵成,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水凤,女,1957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范水杰,男,198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俞依依(系被告范水杰妻子),住上海市宝山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维,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宗庆诉被告汤水凤、范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宗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贵成,被告汤水凤、范水杰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俞依依、李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宗庆诉称,原告与范宗良系姐弟关系。2009年12月4日及2011年9月8日,被告汤水凤的丈夫范宗良向原告分别借款人民币2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120,000元,并表明该款用于家庭生活和子女购房。后,原告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范宗良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2014年7月25日,范宗良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向原告借款370,000元,但一直未归还,故原告起诉来院,但诉讼中范宗良去世,故原告要求追加范水杰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7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汤水凤、范水杰共同辩称,范宗良确实向原告借款370,000元,但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买房,而是范宗良用于和原告一起炒股、治疗癌症及其生活费用。自2008年始,范宗良在外与异性租房共同居住,与被告汤水凤实际处于分居状态。另,民间借贷不支持利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范宗良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弟范宗良向姐范宗庆于(2009年12月4日和2011年9月8日分别借款250,000元和120,000元),共计370,000元。现范宗良因肺癌去世,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1.被告汤水凤与范宗良(2015年12月20日亡)系夫妻,被告范水杰系双方所生儿子,原告范宗庆与范宗良系姐弟关系;2.2009年12月4日和2011年9月8日,原告范宗庆分别转账给范宗良250,000元和12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常住人口居民身份登记表、录音及录音整理,两被告提供的证明、租赁合同、证券买入和银行汇出的记录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范宗良向原告范宗庆借款37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范宗良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汤水凤与范宗良系夫妻关系,故原告现据此要求被告汤水凤履行还款义务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告范水杰系范宗良的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水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宗庆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范水杰在继承范宗良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5元,由被告汤水凤和范水杰共同负担。保全费人民币2,370元,由被告汤水凤和范水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米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