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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韦仁兵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韦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刑初字第19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女,1941年3月1日出生,仫佬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系死者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1,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仫佬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系死者的大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2,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系死者的二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3,女,1968年7月6日出生,仫佬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系死者的三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4,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仫佬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系死者的四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5,女,仫佬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系死者的五女儿。被告人韦仁兵,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西宜州市,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宜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诉被告人韦仁兵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以上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以上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已与被告人韦仁兵及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韦仁兵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给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永玲人民陪审员  潘刚华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覃永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