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2民初字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万天虎与王顺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天虎,王顺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字719号原告万天虎。被告王顺乾。原告万天虎诉被告王顺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王顺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天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1元,实际收取2146元,由原告万天虎负担。审判员 计 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