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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韩良臣、刘西英等与刘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良臣,刘西英,郑孝春,郑洁,郑强,郑大米,郑毛勇,郑燕,郑文珍,刘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344-3号申请执行人:韩良臣,男,193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执行人:刘西英,女,193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孝春,男,194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郑洁,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郑强,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大米,女,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郑毛勇,女,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郑燕,女,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郑文珍,女,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刘祥军,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杜执字第003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祥军所有的黑色奥迪小型汽车。现因该车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祥军所有的黑色奥迪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