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骥、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骥,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骥。委托代理人仝乐峰,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显龙,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超,公司经理。上诉人刘骥、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刘骥、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各100元。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靖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