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益佳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益佳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5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益佳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12层06室。法定代表人吕昕,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与被告北京益佳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三面向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三面向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雒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