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真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江苏真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388号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立风,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江苏真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真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真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真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