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8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461号原告邹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