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461号原告邹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