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蔡仲萍与程忠斌、叶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仲萍,程忠斌,叶建兵,杜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63-2号申请执行人蔡仲萍。被执行人程忠斌。被执行人叶建兵。第三人杜永华。本院在执行蔡仲萍与程忠斌、叶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产生在叶建兵、杜永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叶建兵、杜永华共同债务,应由叶建兵、杜永华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杜永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杜永华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即与叶建兵共同向蔡仲萍清偿(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建兵、杜永华的存款或收入3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三、限叶建兵、杜永华在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