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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徐安娜与朱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07号申请人徐安娜与被执行人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安娜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斌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朱斌名下的位于本区富春街道金苑路660号小墅公寓15号2502室房产本院另案已进行了查封,并于2015年3月24日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113.1万元。考虑到该房产尚有110万元的银行按揭款未付清,目前对该房产处置意义不大,本院暂不予以处置。被执行人周鑫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相关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0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 来源: